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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問卷

發佈日期: 2017年6月28日

法例規定,全部已填寫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問卷及該等問卷的所有副本,必須於中期人口統計開始後12個月內(即2017年6月29日或以前)銷毀。

在政府統計處的職員嚴密監督下,所有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的問卷(包括電子問卷及紙張問卷)已於限期前銷毀。此外,政府統計處亦已刪除所有電腦資料檔案內能使人識別個別人士及住戶的資料 (例如住戶檔號和地址),因此中期人口統計資料現只以不記名的方式儲存,以作數據發布及分析用途。再者,政府統計處已採取足夠的措施,確保任何人士均無法從發布的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結果中推斷得到個人及個別住戶的資料。

最後修訂日期: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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